定期排污操作的要求
2019-02-05
排污要在锅炉压火或低负荷时进行,且应短促间断进行;
排污前要将锅炉水位调至接近正常水位上限,排污时要严密监视水位,防止造成锅炉缺水;
操作排污阀的人员,若不能直接观察到水位计的水位时。应与水位计的监视人员联系共同进行排污;
每隔八小时必须排污一次。若多台锅炉共用一根排污总管,而每台锅炉排污管上又无逆止阀时,禁止同时排污;
排污时不应进行其他操作,若必需进行其他操作时,应先停止排污;
排污时,先开启靠近锅炉的慢开阀,再间断开、关远离锅炉的快开阀,进行快速排污。排污结 束后,先关快开阀,再关慢开阀,然后再稍开快开阀,放尽积水后关闭;
排污操作结束,将排污阀关闭后,应检查排污管道出口确认无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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