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将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根据新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在2020年年底前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重点区域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高污染燃煤电厂逐步关停。
方案明确,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研究制定全区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和“乌—昌—石”“奎—独—乌”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鼓励余热、浅层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取暖。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有序推进重点区域散煤治理,实施生物天然气工程。
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严格执行燃煤锅炉排放标准。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
在全区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鼓励“乌—昌—石”区域燃煤电厂开展烟气脱白试点。2019年年底前,完成“乌—昌—石”“奎—独—乌”区域、伊犁河谷和库尔勒及周边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其他区域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区域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高污染燃煤电厂逐步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