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高污染行业排放标准汇总
钢铁行业: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即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完成钢渣处理设施密闭治理,烧结机尾区域无可见烟尘。完成高炉出铁场密闭改造,炼钢车间配备屋顶罩。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管道、新能源汽车运输的。
焦化行业: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
铸造行业: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
建材行业: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锅炉燃料或热源,且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
有色行业: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的,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