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开展拥抱蓝天行动(锅炉相关)
1、2019年9月底之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燃煤炉窑(不含新型干法回转窑熟料烧成工段)拆除或者清洁能源改造。2019年底之前,全市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2、巩固燃煤锅炉整治成果,对禁燃区20蒸吨/小时以下和各区建成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施等燃煤设施,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3、开展散煤加工销售点整治“回头看”,严防禁燃区散煤加工销售点反弹。加强禁燃区外散煤加工销售点管理,对在禁燃区违规销售散煤的行为,追溯来源并依法进行查处。
4、严格煤炭质量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冬春季期间对商品煤销售和使用单位开展2轮次抽检,对硫分、灰分超过《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局令第16号)规定的,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5、督促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金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完成2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研究推进燃煤发电等行业企业烟羽治理。
6、2019年8月底之前,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完成4#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改造;2019年底之前,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再启动1座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改造,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完成1—6#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加快二回收焦炉煤气脱硫系统改造。推进钢铁行业企业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7、组织开展钢铁、建材、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和使用燃煤锅(窑)炉的工业企业以及工业企业堆场、港口码头堆场等无组织排放摸底调查,完成一批无组织排放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8、研究制定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烟气脱硝提标改造的支持政策,2019年8月底之前出台。按照2020年底之前完成烟气脱硝提标改造的进度要求,督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加快做好提标改造各项工作,力争改造后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