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19工业窑炉排放标准
1.有色金属(含氧化锌)行业。2019年底前,有色冶炼及压延企业的焙烧炉、冶炼炉、熔炼熔化炉完成提标治理。
(1)铜、铝、铅、锌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50毫克/立方米。
(2)电解铝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2毫克/立方米。
(3)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2.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玻璃制品(玻璃纤维)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1)实施玻璃熔炉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0、26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3.耐材行业。2019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耐材企业的烧成、烤花(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工序完成提标治理。
(1)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4.铁合金行业。2019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铁合金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1)矿热炉、精炼炉要封闭并安装除尘设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使用煤气全封闭窑炉生产铁合金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2)中频电炉铁合金企业,中频电炉炉口以上建设封闭式集气罩,集气罩面积应将出铁口(浇注口)覆盖在内并安装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3)烘干炉采用天然气(LNG)、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安装袋式除尘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
(4)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5.陶瓷行业。2019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建筑陶瓷和日用陶瓷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1)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6.砖瓦窑行业。2019年底前,符合条件的砖瓦窑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1)人工干燥及焙烧烟气在基准含氧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7.刚玉工业。2019年底前,刚玉企业的熔炼炉、熔化炉、铝石窑完成提标治理,窑炉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其他污染因子达到《河南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
8.石灰制造行业。2019年底前,符合条件的石灰制造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1)石灰窑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要求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对已有明确转型转产、退城入园、关闭退出规划的企业,可不再实施深度提标治理。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省辖市建成区的有色(含氧化锌)、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耐材、铁合金、陶瓷、砖瓦窑、刚玉、石灰、铸造、化工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