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水泥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出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值实施计划或提出特别排放值的省市已经达到两位数。
2017年5月,江苏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的通知,其中水泥行业2019年6月1日前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100 mg/m3。与原标准 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为320mg/m3相比,此次收严幅度最大。2019年8月1日前,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沿江八市现有企业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2018年2月,河南省提出了水泥行业超低排放限值,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mg/m³、50mg/m³、150mg/m³。随后,洛阳、开封、许昌、信阳、郑州等市相继出台地方推进计划。
2018年4月,河北省出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水泥窑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³、50mg/m³、150mg/m³。现有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DB13/2167-2015,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标准,新建企业自标准制定之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四川印发关于做好2019-2020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四川水泥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到10 mg/m³、50 mg/m³、50 mg/m³才能免于错峰生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到10 mg/m³、50 mg/m³、100 mg/m³的可享受不低于错峰生产基准天数的80%;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到10 mg/m³、50 mg/m³、150 mg/m³可享受不低于错峰生产基准天数的90%。
四川省绵阳市出台相关文件,制定了污染物浓度执行标准:在基准氧含量10%的环境下,颗粒物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放要小于10 mg/m³、50 mg/m³、150 mg/m³。
更有甚者,河北省唐山市水泥企业需要在2019年9月底前将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控制到不高于10mg/m³、30mg/m³、50mg/ m³。
此外,浙江、广东、湖北、内蒙古、陕西、山西等省市也都出台了相应指示,要求实现水泥行业特别排放值。
从以上省市出台的排放标准来看,颗粒物与二氧化硫的排放值要求基本相差不大,主要是氮氧化物不同,主要为150 mg/m³、100 mg/m³、50 mg/m³三个层级。当前水泥行业颗粒物与硫的排放基本能够满足超低排放的要求,实现氮氧化物的超低排放是最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