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锅炉相关)(征求意见稿)
2019-08-20
1、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煤电厂和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等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2、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推行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提高集中供热比例,制定计划将应当淘汰的分散燃煤锅炉供热区域纳入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推进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实行集中供热,使用清洁燃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在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替代,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在集中供热管网难以覆盖地区,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