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相关)
2019-09-01
1、陕西汉中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具备使用气、电等清洁能源的居民,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洁净型煤进行过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固定经营场所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用流动方式销售高污染燃料和个体工商户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居民取暖用煤管理和推广清洁能源、洁净型煤。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其灰分、含硫量等指标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逐步替换为洁净型煤、兰炭等低污染燃料,替换时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2、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总量控制和质量监督,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在暂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的区域,大力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洁净型煤和民用高效洁净型煤炉具。
鼓励工业集中区应当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解决热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