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今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方案 (锅炉相关)(征求意见稿)
1、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方式替代燃煤锅炉。2019年10月底前,“2+26”城市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加大生物质锅炉治理力度。各地应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等,建立生物质锅炉管理台账,2019 年10月底前完成。
生物质锅炉数量较多的地区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暂未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北京、天津市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力企业,各地重点推进无组织排放控制、煤炭运输“公转铁”项目建设等工作。对于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不得大范围强制要求治理“白色烟羽”;对于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电厂,应对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实施深度治理,协同控制三氧化硫等排放。
2、有效推进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各城市应按照 2020 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统筹确定 2019 年度治理任务。2019 年采暖期前,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第一批试点城市力争基本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
各地要以区县或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不得在各村、镇(乡)零散式开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各地应根据签订的采暖期供气合同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等,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户数。要充分利用电厂供热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煤改电”要以可持续和取暖效果受群众欢迎的技术为主,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不鼓励取暖效果差、群众意见大的电热毯、“小太阳”等简易取暖方式。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19 年 10 月底前,“2+26”城市完成散煤替代 493 万户。其中,天津市 36.3 万户、河北省 224.2 万户、山西省 39.7 万户、山东省 122.3 万户、河南省 70.1 万户。
3、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提升相关产业总体发展水平。各地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2019 年9 月底前,各省(市)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分年度重点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重点区域加快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2019 年 12 月底前,各地基本淘汰陶瓷、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独立轧钢等行业煤气发生炉。河北省邢台市沙河玻璃园区清洁煤制气中心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各地焦化行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实施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应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 5.5 米以上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 400 毫克/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