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2-10-11
日前,辽宁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20年4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以下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燃煤锅炉分别是30/200/200;燃油锅炉分别是30/100/200;燃气锅炉分别是20/50/150;燃生物质锅炉分别是30/200/200。
新建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颗粒物、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燃煤锅炉分别是10/30/50;燃油锅炉分别是10/35/50;燃气锅炉分别是10/35/50;燃生物质锅炉分别是20/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