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
2023-03-27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就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该标准曾于2022年8月首次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颗粒物、二氧化硫、NOX排放限制分别为:
燃煤锅炉:10/35/50;燃油锅炉:10/35/50;燃气锅炉:5/35/50。
燃煤、燃生物质锅炉烟囱最低允许高度分别为:
1吨以内20米;1-2吨25米;2-4吨30米;4-10吨35米;10-20吨40米;20吨以上锅炉烟囱4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