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 9月1日起施行
2023-08-07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打造绿色文明、生态宜居城市,泰安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功率达不到国家、省要求的直接燃用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