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锅炉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来源。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闽环规〔2023〕1号)要求,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快绿色低碳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出以下意见。
到2023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到2024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35蒸吨以下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实现转型、升级、退出;到2025年底,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基本实现全覆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持续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集中供热,整合一批分散锅炉
1.释放集中供热潜力。依托火电等大型工业企业开展供热示范,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最大程度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各地要在2023年底前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并制定集中供热实施规划。到2025年底前,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热负荷集中地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2.严格新建项目审批。不再新上每小时35蒸吨以下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各地要积极引导用热企业向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集聚发展,新增用热企业应优先布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对使用燃生物质锅炉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燃生物质锅炉应使用专用锅炉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对于集中供热难以覆盖、无法满足供气、确需新建的锅炉,应使用清洁能源或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二)加快清洁能源替代,淘汰一批低效锅炉
3.推动清洁能源替代。各地要综合运用财政补贴、信贷等政策,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每小时65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同步拆除原有的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鼓励改用电能、多用电能。改用天然气的,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高效脱硝装置。燃油锅炉应使用轻质油,不得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4.限期淘汰小锅炉。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2023年8月底前全面淘汰;每小时2—10蒸吨(含)燃煤锅炉在2023年底前全面淘汰。逐步淘汰燃油、燃生物质锅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天然气管道覆盖范围内的2023年底前淘汰,天然气管道覆盖范围外的随着管道覆盖同步淘汰。
(三)积极推动深度治理,提升一批在用锅炉
5.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每小时35(含)—65蒸吨燃煤锅炉2023年底前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5%折算,其他锅炉9%;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折算,燃煤锅炉6%)。
6.加强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供热管网或天然气管道覆盖范围内每小时10-35蒸吨锅炉,于2023年底前拆除;城市建成区外供热管网或天然气管道覆盖范围内每小时10-35蒸吨锅炉,于2024年6月底前拆除;供热管网或天然气管道覆盖范围外暂缓拆除的锅炉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燃煤锅炉需安装在线监控,并鼓励按超低排放要求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燃煤锅炉采用旋风、水膜等低效除尘方式的,应开展静电除尘或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对于未建设脱硫设施、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因脱硫工艺不完善出现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的,应开展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燃生物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并按要求配套高效规范的除尘设施。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治理,推动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者在末端采用SCR等高效脱硝技术治理,必要时可采取低氮燃烧+末端脱硝。对超标排放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