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以奖补方式推动燃气锅炉超低氮改造
日前,山西太原印发关于推进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通知。通知要求,2015年12月31日以前安装使用的燃气锅炉要在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超低氮改造。2015年12月31日以后安装使用的燃气锅炉要在2020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超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详细内容如下:
一、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安排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安装使用的燃气锅炉要在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超低氮改造。2015年12月31日以后安装使用的燃气锅炉要在2020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超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区域供暖燃气锅炉不鼓励采用更换低氮燃烧器,加装烟气回流装置的方式进行改造,鼓励直接更新为超低氮排放锅炉。常年运行燃气锅炉和集中供热热源厂燃气锅炉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进行改造。
二、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标准
1、单台锅炉容量20蒸吨及以下燃气锅炉。
方式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加装烟气回流装置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燃气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低氮天然气锅炉补助资金=2×锅炉容量+3.5(万元)
(2)单台燃气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低氮锅炉奖补资金=1.5×锅炉容量+6(万元)
方式二: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低氮锅炉奖补资金=2.6×锅炉容量+7(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奖补资金=2.5×锅炉容量+8(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20蒸吨以上燃气锅炉。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资金;
3、2017年12月31日以后新建燃气锅炉,应达到太原市关于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排放标准要求,但不享受低氮燃烧奖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