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方案(锅炉相关)
1、开展锅炉综合整治。持续开展供热、工业和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巩固2017年改燃关停整治成果,确保不反弹,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全市65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基本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部署要求,制定65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方案,采暖期结束后全面启动实施。2018年12月底前,全市范围基本淘汰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袋式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禁止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为重点,完成全市222台5908蒸吨/时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2、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技术路线,确保完成20.61万户农村居民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调整方案,将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对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做好无烟型煤招标、生产、供应工作,确保无烟型煤替代全覆盖。其中,采暖期前完成大规模集中配送,采暖期做好零散配煤。突出抓好煤质监管,监督煤炭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劣质煤,通过加大抽检频次、强化信息公开、严格资质管理、坚决依法查没等手段,保持严厉打击劣质煤流通、销售和使用的高压态势,2018年12月底前,实现散煤实际经营户清零。全面排查治理全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建档立卡、动态监管。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确保全市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在用锅炉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荣程钢铁等25家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基本完成钢铁、建材、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照地方标准要求全面实施提标改造,完成全市249家生物质锅炉企业治理或关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223家铸锻企业治理改造。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对照国家超低排放改造要求,2018年12月底前,推进荣程钢铁、天钢联合特钢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天铁炼焦实施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深化工业园区提升改造,2018年12月底前,确保完成35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整合和10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撤销取缔。
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2018年12月底前,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的标准,完成全市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专项整治,对未完成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5、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全市各类工业炉窑须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限值要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