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江门生物质锅炉专项行动解析
为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广东省部署的《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中山市和江门市先后推出了相关行动方案。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8年7月25日发布了《中山市落实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文件中有关生物质锅炉要求,“全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必须为专用锅炉,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必须淘汰或注销。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排气应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VOCs和二噁英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文件中有关高污染燃料锅炉要求,“实施日用玻璃、铸造等重点行业,烘干炉、金属熔炉、工业窑炉、煤制气炉等重点行业升级改造、深化燃烧废气污染减排治理,并发布了《高污染燃料锅炉重点整治名单》,要求全市生活和商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限期内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并限期于2018年底前淘汰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文件中还严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设施项目建设。
新建燃料设施须符合关于燃料使用及中山市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严格控制锅炉(窑炉)项目及涉燃料工业项目审批。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项目。自扩大禁燃区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新建锅炉、窑炉只准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窑炉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文件中对生物质锅炉的排放要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质气化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燃气锅炉排放限值(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暂定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燃气锅炉按3.5%执行),一氧化碳排放浓度≤200mg/m3,挥发性有机物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且不得产生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气体”。
江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7月 6日发布了《江门市铁腕治污百日行动方案》,开展生物质锅炉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淘汰注销非法锅炉,文件要求在用生物质锅炉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并要求于2018年7月底之前完成江门主城区和各市城市建成区生物质燃料锅炉核查工作,2018年10月底前按照《江门市生物质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江环[2018]212号)的要求完成江门主城区和各市城市建成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