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篇(征求意见稿)
2019-02-11
工业集中区应当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解决热源。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备热力供应站的配套发电机组。
对用于工业生产的锅炉应当达到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标明燃料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等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