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2019年火电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规范(锅炉相关)
1、燃煤火力发电、热电联产企业配套燃煤锅炉执行排污许可证承诺的超低排放标准。企业原燃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等所有产生扬尘的生产环节,应实现密封环境内操作;储存环节应配备喷淋或雾炮设施,抑制装卸、转运过程中产生扬尘;上料、下料、喂料、混料口等应采取喷淋或加装收尘除尘等抑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物排放。
2、企业煤炭等原燃料场须实现地面硬化,对于因工艺要求不能硬化的,须按照相关规范改造合格。厂内其它区域裸露地面应采取绿化和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企业内部煤炭等原燃料堆存场所须建设封闭式专用储库、筒仓、条形或圆形封闭料库存储,须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如:煤粉、石灰或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筒仓等全封闭料库存储,石灰石等辅料卸料斗和储仓上应设置布袋除尘器或其他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封闭式专用储库内物料与上料口之间须划定专用物流通道,并明确标识。通道需加强保洁,路面不得有积尘。煤炭等原燃料在封闭式专用储库内转运环节有扬尘污染的,必须配置固定式和移动式喷淋装置。
煤炭等原燃料配套的传输带、斗轮机等输送设备需置于封闭式料库内,封闭物料储库外传输设备需进行密闭,各转载点、卸载点应当加装收尘装置,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喷淋或收尘除尘措施等。
3、产生大气污染物的锅炉必须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标准要求,建设烟气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设施,除已经实施“煤改气”“干法脱硫”以及列入停产关闭计划的燃煤锅炉外,其余均需安装降温除湿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所有燃煤机组都要安装脱硫设施,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需安装脱硝设施,以煤炭和生物质为燃料的机组需配备高效除尘设施。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处理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要,必须能保持长期稳定运行,必须是专业厂家设计、生产的合格产品。排气筒须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并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范要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