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苏扬州锅炉整治措施
2019年底前,对照整治要求,逐台锅炉建立台帐,逐台锅炉明确整治措施,实行销号式管理,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1、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面禁止使用煤炭作燃料,予以淘汰,或者使用清洁能源替代。
2、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在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以下。
3、关闭停用各类小型燃煤设施(锅炉及茶水炉、经营型燃煤炉灶、农村生产、水产养殖等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在农村偏远地区,可改用成型生物质作为燃料,但必须使用专业锅炉,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放标准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4、燃气锅炉整治实施低氮改造,通过加装低氮燃烧器等方式实现低氮燃烧,确保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其它指标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5、全面整治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清理不符合专用锅炉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未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排放不达标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对符合专用锅炉要求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的,建立台账并保留一年以上,排放标准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10蒸吨以上的安装烟气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位于城市建成区成型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6、对市区范围内散煤销售点全部依法清零,对流动摊贩等使用散煤用户推行“煤改电”、“煤改气”整治,进行销号式管理。同时,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严禁散煤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