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大气防治条例草案(锅炉相关)
2019-09-07
第十九条【煤炭总量控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订本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煤炭市场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市场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洁净型煤,支持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条【燃煤单位管控】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以及其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成区供热站和供热管网建设,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降低能源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