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12-07
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按照集中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中小型燃煤锅炉、工业炉窑、民用散煤与农业用煤。严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禁止将燃煤自备电厂放在工业项目中备案或在国家规划外核准。
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和小热电关停整合,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因地制宜采取煤炭替代技术路线。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逐步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