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锅炉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点领域,也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重要排放来源。到2024年,福建全省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2025年,全省范围内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基本全覆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
(一)全面推进集中供热,整合一批分散锅炉
1.释放集中供热潜力。依托火电、大型工业企业开展供热示范,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最大程度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加快福州长乐金峰、莆田秀屿木材加工区、南平邵武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明尤溪经济开发区和永安贡川等片区集中供热,支持福州等地开展核电余热供热示范应用。各地要在2023年底前制定集中供热实施规划,到2025年底前,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热负荷集中地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2.关停分散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应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运行后3个月内关停。对安全生产、应急调峰等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分散锅炉,应报经设区市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日常监督管理,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前提下予以保留。
3.严格新建项目审批。各地要积极引导用热企业向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集聚发展,新增用热企业应优先布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上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燃生物质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原则上不再批准新上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对于集中供热难以覆盖、无法满足供汽、确需新建的锅炉,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并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二)加快装备转型升级,淘汰一批低效锅炉
4.推动清洁能源替代。各地要综合运用财政补贴、信贷和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每小时65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同步拆除原有锅炉。鼓励改用电能、多用电能。改用天然气的,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根据要求配套高效脱硝装置。审慎改用生物质燃料。燃油锅炉应使用轻质油,禁止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5.限期淘汰小锅炉。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2023年底前全面淘汰;每小时2-10蒸吨(含)燃煤锅炉在2024年底前全面淘汰,其中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地区在2023年底前淘汰(见附表);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的锅炉在2024年底前淘汰。逐步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优先淘汰由燃煤改烧生物质的锅炉。因纳入集中供热规划等原因需暂时保留的,或属于基本生活保障确需保留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说明原因,并报设区市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三)积极推动深度治理,提升一批在用锅炉
6.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和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原则上2025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5%折算,其他锅炉9%)。其中: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在2024年底前完成,南平、三明、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在2025年底前完成。
7.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外其他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鼓励按超低排放要求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采用旋风、水膜等低效除尘方式的,应开展静电除尘或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对于未建设脱硫设施、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因脱硫工艺不完善出现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的,应开展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治理,推动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者在末端进行SCR或者SNCR脱硝,必要时可采取低氮燃烧+末端脱硝。
8.加强燃油、燃生物质锅炉治理。城市建成区外其他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燃生物质锅炉应为专用锅炉,使用成型的生物质颗粒,禁止掺烧煤、垃圾、工业废物等高污染燃料或固体废物;应配套高效规范的除尘设施,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对改造后NOx仍无法稳定达标的,在末端进行SCR或者SNCR脱硝。对不达标的,要依法处罚、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