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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和市区建成区具备条件的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实现烟尘(颗粒物)超低排放,具备条件的全部实现节能和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燃气锅炉基本实现低氮燃烧技术。不具备条件的实行特别排放限值,优先实施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深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鼓励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工信局等参与)
稳步推进清洁取暖。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和清洁能源利用,城市城区优先发展集中供暖。集中供暖暂时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等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实施“煤改清洁能源”的单位应同步拆除燃煤锅炉,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2020年,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70%以上。
县(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构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供暖为辅的基本格局,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2020年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60%以上;农村地区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20%以上,2020年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30%以上。
开展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按照市统一部署要求制定锅炉综合整治方案。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实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清零,严防已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反弹。严格锅炉登记注册,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超低排放,严格控制新建生物质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