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开展燃煤锅炉整治
一、整治对象与整治目标
(一)整治对象
2018年底前燃气已供达或集中供热已建成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燃煤锅炉、窑炉、热风炉等燃烧设施。
(二)整治目标
2018年底前完成燃气已供达或集中供热已建成区域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淘汰改造工作。其中:
1、2018年5月31日前燃气已供达或集中供热已建成区域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纳入第一时段整治,须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淘汰改造工作。
2、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燃气供达或集中供热区建成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纳入第二时段整治,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改造工作。
(三)整治要求
1、锅炉淘汰改造后须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迁移、报废、注销证明或变更燃料后的新锅炉使用证;窑炉、热风炉淘汰改造后须办理环保变更手续。
2、集中供热建成区外的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经淘汰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必须使用天然气锅炉、液化石油气锅炉、电等清洁能源锅炉。
3、集中供热规划区内的锅炉在供热区建成后必须使用集中供热(气),暂不具备供热条件的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作为过渡。
4、纳入“散乱污”、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企业范围的锅炉须淘汰。
5、对未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改造或淘汰的锅炉,市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执法,市质监局对其予以注销。
二、整治时间节点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5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全面执法阶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