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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回头看,坚决打击已淘汰锅炉死灰复燃行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积极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积极推进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坚持“以气定改”原则稳步推进“煤改气”。
参照北京、西安等地补贴政策,全面启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9年底之前,各区至少完成本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任务的50%。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鼓励按照50毫克/立方米标准进行改造。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它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20年底前,全州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上述淘汰任务。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在用燃煤锅炉整治任务。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2019年,提高淘汰燃煤锅炉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外,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要予以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