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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进燃煤锅炉治理。现有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按照上级政策规定,2019年年底前列入淘汰计划。对列入淘汰范围的,确保2020年年底前完成淘汰任务。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锅炉必须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标准要求,建设烟气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设施,除已经实施“煤改气”“干法脱硫”以及列入停产关闭计划的燃煤锅炉外,其余均需安装降温除湿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近日,生态环境部宣布,将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建立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平台,督促企业公开5项常规污染物(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自动监测日均值及实时炉温等相关数据。
开展建成区散煤整治行动,加强对商户和居民生产生活使用散煤行为全面排查及劝导,取缔蜂窝煤生产及销售点,加大合法燃煤质量监管力度,从严处罚燃用不合格煤炭行为。
2019年8月31日前,区域内所有工(企)业、商业、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禁燃区(禁煤区)范围内所有居民、村民自建小区燃煤锅炉全部淘汰。非“禁煤区”对能够保证冬季清洁供暖的,自建燃煤锅炉一律淘汰。